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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0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正區螢橋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本校採購教學設備數位攝影立體顯微鏡(S630-L三目立體顯微鏡、L76型鹵素燈上下光源平台、S-630顯微鏡觀測鏡頭,價格36000)及立體顯微鏡(0.5MM網格刻畫玻片、S-620L雙目立體顯微鏡、S620顯微鏡觀測頭、L76型鹵素燈上下光源平台,價格23000),上網招標決標後,廠商依約送貨,經初驗及複驗規格貨樣與契約相符。但是在初驗合格後,試驗階段自然科教師發現雖然顯微鏡的功能很好卻和實際教學的需求不合。詢問之下才了解到各種不同的顯微鏡功能有很大的差別,當初開立規格時因為專業不足,不了解顯微鏡有各種不同的規格及功能差異,所以僅表達要買具有數位攝影的顯微鏡,但是教學實際需求需要能夠觀測微生物的功能,只有生物顯微鏡可以達到此需求。本校為顧及教學的實際需求,可否用契約變更的方式,取得廠商同意換購相同價格的生物顯微鏡(價格約9800)數台(學生用),以符合實際的教學需求。或者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處理此項問題,非常感謝。
答覆內容:
一、辦理採購應先了解使用單位需求並訂定符合需求之規格,採購單位若無相關專業,應洽使用需求單位協助;採購顯微鏡作為教學器材,所訂規格即應符合教學目的,以使公帑發揮效益。
二、本案所訂規格若無法符合需求,於履約中發現不符使用而需變更,辦理變更契約尚無不可,惟於交貨、初驗合格後方辦理契約變更,與履約作業程序不符;惟倘依契約履行反無法達預定效用或符合公共利益,於考量維護公共利益及使公帑發揮預期效益,並取得廠商同意情況下,依契約變更相關規定程序辦理,應併同檢討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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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