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某件工程案件,目前已辦理工程結算作業,其中有工作項目為高空高架作業費用,採1式方式計價,因本工程僅施作金屬面板安裝,須使用高空高架作業,承商於施作時,確實依契約規定按圖施工,並於施作區域確實搭設合格之施工架,於辦理結算時,金屬面板安裝結算實作數量少於契約數量,該項目依契約實作數量規定,以結算實作數量計量,另高空高架作業部分,因採1式方式計價,並無依金屬面板項目採量化方式,及本契約並無規定承商須提送高空高架作業之工項明細,或其他計量相關規定,本公司是否可依契約1式金額全部給付?若不能採1式金額給付,在不衍生契約爭議之前題下,需採何方式辦理計量?
一、有關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前於89年3月13日(89)工程管字第第89003392號、95年12月29日工程管字第09500514200號函送「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供各機關編列安全衛生設施。工程會於95年6月6日工程技字第09500209090號函示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不宜採一式方式計價,俾利廠商據以繪製施工詳圖及落實執行。另本府「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亦有規定,要求各機關確實執行。
二、請 貴公司洽設計單位瞭解該高空高架作業項目編列原意及一式計價是否不適用實作數量增減,本於權責依契約約定自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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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