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依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三點「本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評選優勝廠商或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請問此規定係在評分總表中要載明全部委員姓名、職業及出席委員姓名;或是僅需載明出席委員姓名即可。由於決標公告將會公佈全部委員姓名、職業,為何在評分總表內要載名委員職業,是否有特殊用意。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機關於委員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下列事項,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係規定評選總表上應由機關登載諸如採購案、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職業及全部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之評選結果等該採購評選相關資料,由參與評選之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並非僅登載出席委員姓名,爰請依規定辦理。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