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有關本局將辦理98年度「查獲1公克以下毒品檢體委外檢驗」勞務採購招標案,而承作本案之檢驗機構須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概括選任之「毒品檢驗單位」,北區僅台北榮民總醫院(毒物科)及交通部民航醫務中心2家符合資格;故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或第9款或是其他款項之限制性招標規定。
答覆內容:
一、本案經洽詢 貴局得知,以往毒品檢體之檢驗工作係由 貴局自行辦理(因涉及安全性、管控流程及證據保全等之考量),目前因檢驗工作量大,擬委託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概括選任之「毒品檢驗單位」-台北榮民總醫院(毒物科)及交通部民航醫務中心辦理。
二、如毒品檢體之檢驗工作確屬貴局之職掌範圍,則本案之性質涉及機關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移轉之權限委託,宜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並請參酌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網址: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97年本府政府採購標準作業流程/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另建請再洽 貴局法規室及本府法規會協助認定。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