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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11月05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提問內容:
本總隊所屬內湖五期重劃區公共工程於93年8月5日發包,93年9月30日訂約,本工程於97年10月1日起辦理驗收,惟因工區面積達40餘公頃,施工項目包含整地、道路、排水、衛生下水道、電力、電信、纜線管路及共同管道等項目,致須由本總隊及本府新工處、衛工處、公園處、水利處、環保局、區公所、台電、中華電信等管線及公共設施接管單位會同驗收,爰本案驗收作業係自97年10月1日起按各接管單位權管項目分別由本總隊或監造單位會同接管單位會驗人員進行驗收,而本總隊於97年10月7日最早完成抽驗作業,惟其他會驗單位則依其各自時間進行驗收作業及提送須改善之缺失予本總隊,至最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97年10月23日始完成全部驗收作業。有關給予施工廠商之驗收瑕疵改善期限起算日應否考量各項完成驗收日期,即應由97年10月7日起算或由97年10月23日起算改善期限,謹請釋復。
答覆內容:
一、所述各施工項目如係採全案一次驗收,依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2條第(一)款、採購法第72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97條規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應於全案完成驗收後次日起算瑕疵改善期限,依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2條第(三)款規定,以不逾30日為原則。
二、如係分階段以部分驗收方式辦理,則各部分驗收瑕疵改善期限自各部分完成驗收後次日起算,其改善仍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若需驗收項目較多,無法於一日內驗收完畢而須多日辦理驗收時,仍為同一採購案之驗收,屬前揭答復內容第一點之情形。
四、各接管單位人員於驗收之分工為會驗人員,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驗收結果仍應由採購機關作成驗收紀錄,並載明瑕疵項目及改善期限等事項,由參加驗收人員會同簽認,俾利廠商據以改善。
五、綜上,貴機關辦理驗收,應先查明屬全案一次驗收,或採分階段辦理部分驗收,再依驗收結果於驗收紀錄載明訂定廠商合理之驗收瑕疵改善期限(以不逾30日為原則),以維公允。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1999轉1056
電子郵件:
@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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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