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經公開閱覽修正內容後,是否需要再辦理公開閱覽?
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另依該實施要點第8點規定,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並送請工程主辦單位處理後,再行辦理招標作業;準以前項相關規定,招標文件經公開閱覽修正後即可辦理招標作業,無須重複辦理公開閱覽。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