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10月30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本處口徑40mm以下水表(以下稱小表)採購作業,係配合本處5個分處給水新設、水表換裝工程進行採購,其法定預算書依各分處各工程個別編列。因本處給水新設、水表換裝工程屬開口合約,其用料項目、數量及時程無法預知,故水表採購數量亦配合工程概估需求,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成立開口合約分別辦理採購。 本處為提高採購效率,規劃98年小表採購案擬將5個分處之預估需求合併辦理,再依需求時程分階段採購。其主要用意在於風險分散,其說明如下: 1. 以成本分攤而言,近年來國際原物料價格大幅波動,依不同需求時程及條件分別辦理採購,除可分攤材料採購成本,另可增加廠商標購意願。 2. 就材料管控方面,水表供應給水新設、水表換裝等工程之重要材料,購案之執行乃視材料庫存情形及工程用料需求通知交貨,目前各批交貨狀況包括製程、運輸及驗收所需時程約需3~5個月,若僅成立1巨額購案執行,當廠商履約能力不佳延遲交貨、或驗收不合格、或因原物料上漲、財務問題..等不願履約時,除延宕本處所有工程進度外,另衍生工程履約爭議、工地安全維護問題,本處主管業務若無法順利推動,造成民怨...等問題,將嚴重影響本處績效目標及企業形象。綜上,本處擬依不同需求時程及條件分別辦理採購。 有關本處98年小表採購案規劃方式,是否得依上述說明分別採購,敬請惠賜 卓見。
答覆內容:
一、茲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10日(89)工程企字第88022927號釋函說明二:「首揭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相關規定。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已有說明。
二、上開函文可至該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相關解釋函項下查閱。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199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