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未達巨額),訂約日期為96年6月14日,契約中有關勞安衛生管理規定,係依本府93年9月2日所修訂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辦理,因該安全衛生須知本府已於96年7月13日重新修訂,其補充規定自96年8月1日起亦停止適用,因本工程尚未辦理契約變更,請問未辦理契約變更前,相關之勞安衛生管理事宜,應依原契約規定辦理,或依96年7月13日修訂之新規定辦理。
契約之履行,以契約約定優先為原則,本工程既已將「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訂入契約,雖本須知及其補充規定自96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在未辦理契約變更前,仍依原契約所附須知之規定辦理,惟仍須考量「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就相關法規涉及程序規定已有變動部分,則應依執行當時規定之程序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