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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2月0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請問採購案標餘款剩約14萬,如果相同標的需再次招標,可以直接逕洽廠商或一定要再起1次標案?謝謝
答覆內容:
一、本案倘與前案分開辦理,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釐清係屬分批採購或分別採購,倘屬分別採購辦理之情形,本案分別採購係屬小額採購(詳註),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請貴中心依權責妥處。
二、另倘契約尚於履約階段,得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各項適用項次情形辦理契約變更即可。
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修正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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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