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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04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本案相關資訊如下: 案名:新式無線電系統建置案 案號:1110325P0029 決標日期:111 年7 月1 日 契約價金:21,588 萬8,000 元 簽約日期:111 年7 月15 日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開始日)起490 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第一期:自決標日次日起90 日內完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架設許可證申請及無線電系統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計畫提報修改申請,並繳交規費。 第二期:於111年11月30日完成以下設備交貨予機關,包括:需求書貳、六項下:(一)網管中心、(二)網管系統、(三)傳輸系統、(四)應用子系統、(五)中繼站台、(六)派遣系統1 套及派遣台3 套、(八)固定臺16 組(表2-3,項次1)、手提臺50 組(表2-3,項次4)。 第三期:於111 年12 月30 日內完成第二期交付設備安裝及站台相關設備(施)裝修,及功能測試。 第四期:自決標日次日起490 日內完成本採購案全部建置工作,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提問內容: 第一期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90日內完成相關事項後繳交規費。惟廠商履約延遲,依契約第十四條遲延履約規定,每日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想詢問計罰金額的母數,應該為全案金額,或是該期(第一期)的規費金額?
答覆內容:
1.依本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4款:「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除廠商未依第7條第2款約定期限完成全部或各分段工作,依第14條約定計算逾期違約金外,其餘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期限完成者,其懲罰性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逾期每日以新臺幣╴╴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1,000元),並由機關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但屬瑕疵不能改正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是以,本案第一期工作未依契約約定期限完成,究係依契約第14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或依契約第8條第14款規定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請本於權責依契約約定釐清。
2.承上,倘係認定屬逾期違約金者,依本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1款規定(略以)「逾期違約金,以日為計算單位,......,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不以機關已有使用事實為限,亦即機關可得使用之狀態),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率;未載明者,為3‰)計算逾期違約金。」,本條所稱「契約價金總額」,應依同條第11款認定之,倘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計算逾期違約金。
答覆人:
張竣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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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