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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04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請教有關工期算要點之規定: 原廠商均於上午8:00-17:00施作(9小時),現因學校辦理活動,協議室夜間14:00-21:00(7小時)施作,請問這樣工期應如可計算? 謝謝
答覆內容:
一、有關「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下稱工期核算要點)」係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依據上開要點內容檢討履約階段相關施工作業期限,先予敘明。
二、經查工期核算要點第3點「廠商於簽訂工程契約後,應依契約約定之期限內提送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曲線圖及工期計算表,經機關核定後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核算之依據,並依本要點核算相關作業期限。」貴校所詢事項,係因學校辦理活動致調整每日可施工時段,建議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13點規定,檢討工期並修正施工預定進度表,如有展延工期並應依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請本於權責審酌核處;倘仍有工期核算要點及前揭施工及驗收基準適用疑義,請逕洽權責單位(工務局土木建築科)釐清相關事宜。
答覆人:
李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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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