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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8月17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379057000U
提問內容:
本校辦理地下室整修工程,決標金額為1300多萬, 現承商負責人不變,惟變更姓名, 請問承商需要提報甚麼資料到校? 契約書上需要做什麼註記呢? 謝謝
答覆內容:
旨案係屬未達查核金額且不涉及契約價金之變更,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補充附記8規定,原則上得以雙方換文(以公文書面相互確認相關事項)方式辦理,不拘泥於以契約變更書之形式,若有涉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得請廠商提供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併該案原契約公文存檔。
答覆人:
張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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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