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貴府網站\採購相關解釋函\府工採字第10111011700號。
二、請問共約招標文件中如未載明『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則非該契約之適用機關亦得利用,且毋需經訂約機關之同意。」。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如取得定約機關及廠商同意得利用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及其第6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六、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以下簡稱其他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及其累計訂購金額之上限。」;爰倘共同供應契約未載明上開約定事項,其他機關尚不得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