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台北市政府衛生局OO科的OOO
有一個清潔履約管理的問題想要請教~
本科有一個檢驗科周邊清潔勞務採購案(S111OO)
本案需要1.5人力履約 但近日因1人力的清潔阿姨新冠肺炎確診 於6/6被防疫計程車載至防疫旅館隔離至6/13
本科於案內契約勞務需求註明請廠商派遣替代人力
但廠商回應因近期人力吃緊 恐無法派駐人力
本案經詢問本局秘書室表示係屬違約 要依違約方式辦理扣款 本人將此訊息與廠商協商時 廠商表示依契約第十條第五項第13款規定 新冠肺炎屬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所以得免除契約責任 不構成違約
上述情形 想請問要如何處理比較妥當? 敬請協助釋疑 謝謝您
一、有關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本府109年3月11日府授工採字第1090110155號函及110年7月5日府授工採字第1100126495號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文,屬勞務採購者,機關得依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5款規定,請廠商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並得調整契約工作內容或工作流程及付款程序。
二、本案因疫情造成原有人力確診且無法派遣替代人力一節,建議貴局依前述函文展延履約期限以完成契約約定之人時,或調整契約工作內容依變更後之履約內容計價。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