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ˋ案午餐招標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解釋令,有關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處理樣態有疑似情況
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規定辦理,其組成參照第3條規定,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兼聘之,尚無規定外聘委員人數上限;惟考量該小組之任務係審查認定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建議委員之組成宜有本機關人員,以利審查認定。
二、審查廠商是否為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尚不適用「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規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