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教一下有關最低標決標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的問題:
當採購案於決標日(97.7.11)後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發現得標廠商於投標時所附之影本為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為95.8.10之版本,而正本係為97.1.15日之版本(本案公告日期為97.6.27),請教此情形是否即為府頒投標須知六十四、(二)「...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之情形,並應撤銷其得標權?懇祈卓處惠覆,無任感荷。
所詢涉及審標事宜,應由招標機關 貴處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50條、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