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高工
提問內容:
請問接受捐贈的財產,接受捐贈時,是實物捐贈,並未由本校辦理標案。後續維修能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已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月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30號令,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條之適用範圍,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那家長會(非機關)辦理的採購案,可以適用嗎? 在決標公告時,需註明前採購案之案號。能否選擇為「原有採購案為非依採購法辦理之採購」,因採購單位是學生家長會。
答覆內容: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月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30號令,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稱「原有採購」之適用範圍,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貴校倘屬「原有採購」之使用、接管機關,對於該「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如認定符合該條款所稱「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得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依提問內容所述,該標的為捐贈,決標公告得選擇「原有採購案為非依採購法辦理之採購」,並於「原有採購案辦理之依據」欄位敘明情形。
答覆人:
廖彥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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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