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工程前經學校辦理正式驗收在案,惟正式驗收(初驗)缺失(戶外球場破損)經學校表示因為天候問題,無法於改善期限內施工,經該校來函表示因戶外球場受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限期內改善,故學校同意展延改善工期(不扣罰逾期違約金),並擬辦理部分複驗(原初驗部份已改善部分,先行驗收,尚未改善完成部份,暫不列入驗收範圍),不知該工程倘同意展延工期並辦理部分複驗是否符合相關作業規定,惠請釋示。
函詢事項回覆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項「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本工程如有符合前揭規定者,得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
二、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26點第2項「改善期限內若遇天然災害,經簽奉核准者,酌予延長」,機關(或廠商)所稱之不可抗力因素如為天然災害者,經簽奉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得予延長。
三、所詢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約定者,請依公平合理原則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