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務機票採購時,一開始係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A旅行社係可提供折扣率為0.788之機票,另經查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創意及回饋機制一覽表」,該公司可提供「公務人員10人以上同行且購買單點經濟艙限制機票者,本公司將依行程、季節提供比契約折扣更優惠之票價,基本要件為同去同回、同一家航空公司」。因此,向該公司詢價,並請其以優惠價格送估價單以辦理簽購事宜,惟採購單位在網上下單時,下單網頁顯示本案機票以原定價折扣後總金額逾100萬元整,需依契約條款、七、(五)「單一機關之一次訂購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整,得由適用機關直接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其他優惠條件......」規定辦理,且網頁顯現請購單已達優惠徵詢條件,......,機關應自行徵詢2家以上廠商方能下訂(請購對象之選定需有內部簽辦程序。因此,採購單位再重新洽詢3家立約商(包含原本廠商A)報價,但另B旅行社報價較低,故向B旅行社採購。
二、請問以上依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流程,是否有疑問。
一、目前機關洽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提供優惠條件之辦理程序,請依工程會96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600149250號函辦理(本府96年4月19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2751700號函諒達)應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勾填擇定廠商理由之作業,建議 貴局亦可自行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二、查本案契約條款第七點第(五)款規定:單一機關之一次訂購金額達新台幣100 萬元,得由適用機關直接與立約商另行議定其他優惠條件,如免費提供其他附加服務或再給予價格之優惠折扣等。另適用機關以預估年度採購總額計算本案折扣後達新台幣100 萬元時,徵得立約商同意後,亦得適用前述規定,優惠條件並得包括分次訂購。爰此,本案採購預算為多少,應請先行釐清,若達新台幣100 萬元者,應依前述優惠條件規定辦理採購。
三、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適用機關依共同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應經由訂約機關為之」,爰請依契約約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洽訂約機關。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