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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9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提問內容:
您好!請問於廠商資格訂定方面,公園整建工程或預約維護工程投標廠商資格定為「營造業」為限,以土木包工業以上或庭園、景觀專業營造業為限。近日因廠商表示其為庭園景觀類行業但尚非專業營造亦非土木包工業以上之營造業,是否得以能力承包,即於審查資格加註「得以能力承包本工程者,提供實績証明。」,請問是否可行。
答覆內容:
一、機關訂定基本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6、37條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本標準)第2條至第4條之規定,視實際需要及招標標的訂定。
二、公園整建工程或預約維護工程之投標廠商資格,應視實際履約內容訂定;招標標的內容若屬營繕工程,則依營造業法規定應由綜合營造業承攬;若營繕工程中含有專業工程項目者,依據營造業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綜合營造業承攬之營繕工程或專業工程項目,除與定作人約定需自行施工者外,得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旨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即屬營造業法第8條所規定之專業營造業之一,其範疇依據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定義內容:「依營造業法規定得從事之行業為造園景觀工程、園藝工程、植生綠化工程。」。若招標標的內容非屬營繕工程及專業工程項目類之其他業別(提問標的不明確),請自行依本標準規定訂定廠商資格。
三、欲於審查資格加註「得以能力承包本工程者,提供實績証明。」1節,本標準第4條暨第5條之承做能力證明及實績證明文件,仍應與所訂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有關。採購標的依法規規定屬特許行業執業範圍者,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法規規定訂定其廠商資格。
四、土木包工業得承作之項目及金額,「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已有規定,請自行參閱。
五、旨揭業類之資格訂定,建議得向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洽詢參考。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02-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