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市府97年6月4日府授工採字第09704431300號函表示評選委員出席費不得由得標廠商支付, 請問辦理委託專業技術服務, 在契約執行中廠商期中期末報告審查之審查委員出席費是否可以明訂在契約中由廠商支付審查委員出席費.
答覆內容:
委託專業技術服務,仍請依前揭函示,不宜在契約約定廠商期中、期末報告審查之審查委員出席費由廠商支付,應由機關另列預算或訂明由機關依相關支給規定辦理。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199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