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一、有關勞務採購招標文件中,修正內容如下: 1.徵求服務建議書說明文件:有關放寛紙張格式書寫。刪除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評分須達80分以上為合格規定。 2.契約部分:修正有關廠商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後支付規劃設計服務費由50%提高60%。保險增加自行或使其分包廠商辦理專業責任保險。增列仲裁人應由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具仲裁人資格者選任之。核退履約保證金50%修正為40%,另10%轉為保固保證金。 3.補充投標須知部分:有關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金額不得少於30%修正為不予設限。 二、上揭招標文件內容之修正是否屬重大改變?有關辦理第2次招標,等標期如何計算?
答覆內容:
一、所詢「重大改變」,其涵義請依個案情形認定,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依所述3項之修正內容,尚非屬「重大改變」,惟仍請 貴局本於權責認定之,並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函。
二、「有關辦理第2次招標,等標期如何計算」,請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