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契約係為承攬契約抑或買賣動產契約?其印花稅之稅額應如何計算?政府機關所執之契約書是否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印花稅相關問題,經本局了解回復說明如下: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均應採用本府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範本第9款(工程契約)、第1條第8款(勞務契約)及第1條第8款(財物契約)「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已有明定契約雙方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之規定,先予敘明。
二、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工程契約或勞務契約,為前開規定所稱「承攬契據」,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規定,由契約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各機關學校辦理之財物採購,屬動產者,所立之契約為前開規定所稱「買賣動產契據」,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5款「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五、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規定,由契約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4(銀)元(新臺幣12元)。
三、關於政府機關所執之契約書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部分,查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左列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本府各機關學校依該條款規定不須貼用印花稅票免納印花稅,惟查財政部45台財稅發第6191號令釋,上開法條所稱政府機關乃指行政機關而言,所有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適用該項免稅條款,例如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處等本府所屬公營事業則須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