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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主旨:有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契約)第4條第9款執行疑義案,敬請 貴會澄釋。 說明: 一、技服契約第4條第9款略以:「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甲(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二、上開規定執行疑義,茲舉案例A如下: 某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採總包價法給付,其內容如下: (一)建築工程監造服務費1,200,000元。 (二)電氣工程監造服務費 600,000元。 該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之監造內容計有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等2項(標)工程,如該兩標案之規模較大,監造之現場人員均應「專任」時,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所需現場人員分別為2人及1人,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工期分別為「101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計730天)」及「102年4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計365天)」。履約期間如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增加「建築工程」之監造服務期間,其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扣除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為60天,且增加期間所需監造人數為1人,機關依該條款計算增加監造服務費用時,契約規定所稱「合約監造人數」是否為3人?另計算「工程契約工期」時,考量監造之現場人員均為專任,其日數是否為1,095天(730天+365天),「無需」扣除各項工程工期重疊日數(275天)? 三、茲舉案例B如下: 某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採總包價法給付,其內容如下: (一)建築工程監造服務費500,000元。 (二)電氣工程監造服務費300,000元。 該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之監造內容計有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等2項(標)工程,如該兩標案之規模較小,監造之現場人員允許「兼任」時,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所需現場人員均由同一人兼任,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工期分別為「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計365天)」及「101年8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計243天)」。履約期間如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增加「電氣工程」之監造服務期間,其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扣除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為60天,且增加期間所需監造人數為1人,機關依該條款計算增加監造服務費用時,契約規定所稱「合約監造人數」是否為1人?另計算「工程契約工期」時,考量監造之現場人員為兼任,其日數是否為455天(365天+243天-153天),即「需」扣除各項工程工期重疊日數(153天)? 以利計算較合理的每日監造人力成本。敬請 貴會釋疑,俾利遵循。
答覆內容:
一、貴科103年9月17及同年10月14日傳真信函收悉。
二、據洽所詢事項皆非實際案例,茲就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4條第9款內容提供下列意見:
(一)來函所舉案例A之監造人員倘均「專任」,則計算建築工程增加監造服務費用應以「建築工程」部分之監造費用、契約工期及合約監造人數計算。
(二)案例B監造人員倘均由同一人「兼任」,則「工程契約工期」之計算應將兩工程工期合併計算並扣除重疊部分;「合約監造人數」為1人。
備註:所詢計算式之原意係先計算原始每人每日監造費用後,再依實際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之人數及日數計算支付監造服務費用。

(以上內容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答覆)
答覆人:
曾志漢
電話:
02-27208889#1055
電子郵件:
pihan@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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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