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08月04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請問承攬市府機關工程,已辦理驗收,且契約未列點交條款,又延遲不予點交,是否可以依下列規定於15日後視同機關已點交並要求給付尾款? 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依照機關指定的接管單位辦理點交。其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機關應負責處理,並在驗收合格後_日(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5日)內處理完畢,否則應由機關自行接管。如機關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者,視同廠商已完成點交程序,對本工程之保管不再負責,機關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的理由。
答覆內容: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辦理,您信中所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依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02年8月28日府工採字第10230266700號函修正)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1款第3目約定,工程於驗收合格,廠商依契約約定繳納保固保證金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得申請給付尾款。
二、另依契約第15條第9款約定,工程驗收合格後應辦理點交,如有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機關應於約定期限內處理完畢。來信所述本案案情涉實際履約驗收作業情形,如有前開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拖延之情形,致影響廠商權益者,建議洽請工程主辦機關本於公平合理原則協調解決,並依契約規定辦理。另契約雙方如有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答覆人:
鍾兆豐
電話:
1056
電子郵件:
cfc1923@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