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反映「開標時機關提供授權書是普遍正常的事情嗎?」,經本局了解回復說明如下:
一、經查本府投標須知第49點開標現場注意事項規定略以:「(一)投標廠商請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機關要求出示之;外國廠商如委由代理人者,授權書應經公證或認證。…(三)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依本須知第70點之規定,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爰廠商負責人如未到場,應由其代理人出具合法授權代理之授權書參與開標,方能證明為有權代理。
二、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邱雅芬,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6,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局長張培義 敬上
choya0614@mail.taipei.gov.tw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