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工程會政府採購公告資訊系統輸入2個(資訊類及汽修類材料)財物招標案相關資料,公告登出後即有廠商反映「資訊類」招標單內容不符,後即查明二案書面招標文件無誤,僅係電子領標「資訊類」招標單誤傳為「汽修類」招標單。 本案處理情形如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進入公告系統酌予延長等標期及開標時間,當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情形不予開標決標,而本採購案因修正招標文件,可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規定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