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局原聘有英文文件諮詢外籍顧問,該顧問每次出席均支領諮詢服務費,惟因97年度該筆預算核定數逾十萬元以上而未達公告金額,招標方式擬規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本案招標文件訂定工作時間:「原則每週出席1次,每次3小時…」,付款方式為「每次支付服務費新臺幣3000元,於每月10日後檢據辦理請領手續」,因本案招標對象非屬營業性公司行號或個人,請問本案是否可免辦理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項「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第4項「前三項之規定,於勞務採購準用之」,故勞務採購應辦理驗收作業。
二、惟其驗收作業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規定,採書面驗收方式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