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建築師勞務採購,原建築師設計後如需繼續擴充時,是否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與該建築師辦理議價.
2.本園新光會館為新光集團建造,完工後將捐贈本園,因捐贈後館內尚需設計,本園編列預算,是否可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與原設計建築師辦理限制性招標,與之議價
一、有關旨揭一案,本府前於97年1月21日以府授工採字第09730045400號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該會於97年1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09700034920號函復本府(本府97年1月31日府工採字第09700969200號函復 貴園),請參酌。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2月30日(八八)工程企字第8822388號函示;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係以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為條件,其因他案採購而生之後續維護不符「原有採購」之要件。 貴園前揭所述新光會館為新光集團建造,完工後捐贈 貴園,非 貴園自辦之採購案,雖因捐贈後館內尚需設計,由 貴園編列預算辦理,惟非屬延續性之採購案,不符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建議另行擇適合之招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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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