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3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請問巨額工程招標案,總工期不變里程碑有修改,算不算重大改變?
答覆內容:
旨揭「重大改變者」之涵義,茲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釋示函說明二:「…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本案里程碑之修改,應再視採購履約範圍是否有所變動、施工圖說是否修正、有否影響投標廠商成本計算或廠商投標意願等加以評估,有影響者即視為重大改變。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