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頒工程合約46條第四項「全部或部分工程保固期間為三年以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於保固期間滿一年後,返還未經動用部分之二分之一,其餘部分,則於保固期滿且無瑕疵待改善情事,返還之。」,但本校該工程招標時,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12點保固金規定,「應繳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三為保固金,保固期限為五年,保固期滿後,無息退還」,該補充說明亦屬合約文件。請問: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中對保固金之規定,是否符合上揭合約46條「除契約另有約定」之旨意;或以工程合約63條契約文件效力,契約文件互有衝突或不一致時,以契約條款為第一優先順序,為執行依據。
依工程採購契約46條第4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之規定, 貴校另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第12點規定「保固金:應繳工程結算金額百分之三為保固金,保固期限為五年,保固期滿後,無息退還。」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係為契約之一部分,即應依該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規定辦理,應無契約文件互有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其約定尚屬明確。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