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商承攬本處六合市場新建工程水電標,惟因本工程土建標施工期間造成損鄰,損鄰未解決,建管處未核發使用執照,致使大樓雖已完工,未能正式接水接電。本工程已於96年5月11日辦理初驗複驗,水電承商表示今大樓未能正式接水接電係損鄰問題所造成非其責任,要求本處辦理正式驗收,本處堅持應依合約第5條及施工驗收基準第24條第1項規定於正式接水接電再行辦理正式驗收。水電承商表示依民法234條及508條第1項規定,有關受領遲延責任及工作毀損滅失之責任由本處負擔,請問承商要求是否合理?本處是否應辦理正式驗收?
一、本案因土建標施工期間造成損鄰,建管處未核發使用執照,致使大樓雖已完工,未能正式接水接電,因而水電標部分無法辦理正式驗收一節,初步研判係屬可歸責於土建標廠商之責,似乎不可歸責於 貴處與水電標廠商兩者,本案除應依契約約定追究土建標廠商之責任外,建請先循協商方式以求解決 貴處與水電標廠商兩者之履約爭議。
二、至如廠商對於協商結果仍有異議時,可循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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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