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機關辦理統包最有利標案(固定金額),承商於細設完成後並核定所送工程詳細表,施工期間並未辦理變更設計,惟核定竣工後結算詳細表時,發現承商所送結算數量,已逾細設時核定數量,故造成結算金額大於招標金額(固定金額),請問:
1.本案應依原招標金額(固定金額)給付?或依實作數量給付?其他?
2.如依招標金額給付,惟因實作數量已逾原核定數量,致使複價合計大於招標金額,該如何修正結算書金額,以符實際!
統包工程決標後,承商所進行之細部設計應滿足機關招標時所提出之需求,若機關需求並未有所更動,則應在原契約金額內依該細部設計施工。依統包作業須知第9點第6項之規定,統包採購契約所附詳細表所列項目及數量係由廠商自行提列,其結算,不適用一般工程慣用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 以上時,其逾10% 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方式。如實作數量逾契約所定數量,應屬為滿足招標需求所為,不宜增加額外給付,結算金額亦不宜據以增加。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