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總隊辦理「○○工程」採購公開招標作業,總共有3家廠商投標,其中最低標廠商標價僅為本總隊核定底價之52.54%,且低於平均有效標之80%,故本標案保留決標,並請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該公司略述:「本公司發現所報之金額確認明顯打字與書寫錯誤擬請給予辦理放棄得標並請准予辦理押標金退還」,請問廠商書面表示標價錯誤及無決標意願,可否決標予次低標,並沒收最低標之押標金並依採購法101條及102條規定辦理停權處分
一、機關如發現投標廠商標價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80條標價偏低之情形,應確實依本法第58條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及本府採購投標須知標價偏低之處置一覽表」之規定辦理,並依本法第51條暨施行細則第60條之規定,本於權責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二、廠商所提出之說明,機關應予審查並依上開執行程序第四項次各款規定之一處理,併請參酌工程會88年7月17日工程企字第8810092號函及88年10月12日工程企字第8814890號函之釋示。若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有押標金者,發還之,亦無停權之適用。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