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污水處理設施改善工程,有關廠商資格為: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之合格廠商,除基本資格外,可否再加上(一)依下水道法經衛工處登記有案之污水處理承裝商證明(二)聘有經政府機構辦理之『衛生下水道管線及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技術講習結業』並取得合格之證明書?
二、工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是否改用投標書即可,原工程採購標單停止使用?
一、採購案件如因實際需求,得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或特定資格,惟應依政府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予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定之,本案機關擬於基本資格外另訂所述二項資格,應考量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予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履約能力各款之一,其屬第6條工程特殊採購者,亦得依第5條規定訂定特定資格,廠商資格證件可於補充投標須知中規定由廠商提送之,以供機關審查。
二、有關採購標單、投標書皆為標單文件,前者適用財物及勞務採購,而投標書係行政院工程會統一訂定適合工程採購,由機關視採購案件擇一使用。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