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決標日為95年2月8日(契約生效日),核定之竣工日期為96年12月31日,工程履約期限超過1年,符合旨揭工程契約第12條(工程款之調整)規定,得依「臺北市政府工期1年以上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詳附件2)調整工程款。
2.前揭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95)府工採字第0九五三二八八九000號函修正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3.因修正後物價指數資料來源不同,請問96年的工程費是否可依新修正的物價指數(本府主計處)作調整,或仍需依修正前的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處)作調整,惠請解惑,謝謝!
查契約之訂定,乃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一經簽定,即應依招標文件當時之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俾符公平原則,故本案仍請依契約內所附之「臺北市政府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