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0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依據本中心「XX計畫」勞務委外需求說明書規定工作開發員工作內容:「廠商求才:視雇主需要辦理;需完成求才登記表、簡易招募詢紀錄表(追蹤輔導)」及「臨時交辦事項」。另依契約書規定:「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對乙方派駐人員在工作上有指揮監督權及糾正權,乙方派駐人員應服從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糾正,乙方應於進用該派駐人員時,告知該派駐人員需遵守派駐單位之各項規定。」 因工作開發員主要工作內容為開發工作機會,使本中心工作人員得以推介求職者就業,因本合約僅訂定工作開發員訪視廠家數,並未訂定工作開發員開發工作機會數,本中心得否依據上述規定發函委外單位要求工作開發員配合站務求才績效,開發工作機會數?如工作開發員無法達成求才績效,本中心得否依契約規定:「乙方所派駐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得要求更換,並自甲方或派駐單位主管提出要求後十五日內更換完成,乙方不得拒絕。」要求廠商更換?
答覆內容:
若本採購契約規定投標須知及採購需求說明書皆為本契約一部份,則貴單位得依前述文件規定,要求決標廠商據以履行,至於「開發工作數」屬於契約原委託項目或為契約外新增需求,仍請貴單位依契約規定認定,若為契約外新增需求,應依契約及實際需求評估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循程序辦理契約變更;另廠商執行成效無法達成契約要求部分,請貴單位依契約規定辦理。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