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8月10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提問內容:
請問辦理物價調整時,除扣除包商利潤、營業稅外,勞安及品管費用是否應亦需扣除,不予納入計算物調。
答覆內容:
一、經查 「臺北市政府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第3條規定,工程費之調整不含稅什費、保險費;係採負面表列方式說明,即所列項目中並未包括勞安及品管費用;故此等項目仍得辦理物價調整。
二、爾後 貴處如對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教育局)。
答覆人:
王凱利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