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擬辦理各級學校之連外光纖網路骨幹建置,建置內容如下:
1.每一所學校一臺Layer 3 交換器2.每一所學校之連外光纖骨幹頻寬為100MB(採月租的方式辦理,並分市中心區及非市中心區,訂有不同之月租費)想請問本局可否採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公告本局之需求,由廠商進行投標,並與本局進行議價後,再由各校選擇合格之廠商,進行連外光纖網路骨幹建置?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依政府採購法子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係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本案如符合上開情形者,得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二、依本府93年6月15日府工三字第09305531500號函頒「臺北市政府辦理共同供應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本府「電腦設備及其消耗用品」之訂約機關為本府資訊中心,及第4點規定,本府已訂有共同供應契約之項目,適用機關應優先使用。但需求條件特殊者,預算編列機關得經訂約機關同意後,自行依規定辦理。請逕洽處。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