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制服、運動服採購案於上年度合約之補充說明已敘明:若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經評估為優良廠商,得續約一年……。請問是否可依約與廠商續約,適用法條為何?
一、本案若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條件者,貴機關得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7項「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辦理契約變更。
二、若非依上項規定辦理者,基於契約公平合理原則,得依契約及實際需求評估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一者,循程序辦理契約變更。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