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5月31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提問內容:
契約同意得標廠商以同等品履約,請問:機關審查同等品規格期間是否不計工期?
答覆內容:
一、機關審查同等品規格之期間是否計入履約期限一案,請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0點第2款規定審酌辦理。
二、重申本府各一級機關所轄機關若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應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規定,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爾後貴隊若有採購方面之執行疑義,請先洽本府警察局諮詢。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xoox@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