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預算編列為100萬元經訪價3家均為100萬元以下,本案可否用公告預算90萬取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一、本案工程會93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九三○○三七○一六○號已有釋例,請逕於工程會網頁參酌。
二、原採購預算編列100萬元,經市場詢價後只需90萬元,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該採購之預算金額仍應為100萬元,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惟如機關決定控留10萬元繳庫不支用僅以90萬編列該採購得支用之預算,無後續擴充,得以可支用上限90萬元認定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