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提問內容:
某勞務採購預算金額367萬5000元整,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於招標文件中訂有兩項標的數量上限分別是1700及3200件,若得標廠商辦理件數超過前述者將不予計入;其決標金額為330萬元整(以契約總價決標),因得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之經費分配中,案件數預計分別是2550(應是1700)及3200件,每件單價各為500及750元,現該廠商於決標後依公告之標的數量上限分別調整單價,每件單價調整各為675元,請問此單價調整是否有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處?其中單價500→675元/件,是否不合理?該如何辦理為宜?
答覆內容:
查本案投標須知第63點規定「...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應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之」。惟 貴局於招標文件中僅公告履約數量及預算金額,未列各項目之預算單價,本案各項預算單價為多少,應請先行釐清,再依本投標須知第63點規定辦理。
答覆人:
吳勤香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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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