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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本局依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五金用品,經驗收後,承商所交貨品之廠牌、包裝及數量均符合,惟內容物尺寸或重量略大於契約規範,因共同供應契約對不符契約規範部分,僅有換貨規定,惟本局認為,該部分對本局有利(菜瓜布較大、清潔粉重量較多),且換貨亦無法達到契約要求,故函文中央信託局釋疑,經中信局函覆,請本局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經檢視採購法72條規定,並無優於規格之相關規定,故本局擬比照本府制式契約第十三條規定:「標的物品質、效用及市價均優於或高於契約約定者,不予減價。」予以不減價方式同意驗收,此種作法是否可行,請 貴小組予以回覆,謝謝!!
答覆內容: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貴局係依中信局訂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五金用品,除該契約內另有約定外,即應依該局所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條文約定辦理,本府共同供應契約範本第十三條規定與貴局所述內容不一致,請先予查明;並請確認本案內容物尺寸或重量略大於契約規範經驗收結果與契約不符,契約內是否有尺寸或重量允許誤差之規定?而有減價收受之必要。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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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