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辦理學校畢業旅行至花蓮地區,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應如何辦理採購作業?
一、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者,依一般採購程序辦理。
二、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作法如下: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二、依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者」;故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皆須符合上述規定。而所謂「無法承包」,除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辦理1次招標無法決標外,尚包括該細則同條第1款情形,即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情形(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尚非必須1次招標無法決標後方得變更為洽非原住民廠商承包。
(二)辦理程序如下:
1、屬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之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
2、逾新台幣10萬元而未達新台幣100萬元之採購:
(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1.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3、4、6、7、8、9(但第九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13款規定情形,如確有需要,得洽非原住民廠商辦理。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5、10、11、12、14款規定情形,以公告徵求原住民廠商方式辦理,如無廠商投標,得逕邀非原住民廠商比價或議價,並應注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徵求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於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三、廠商應符合原民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8條之資格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提供該細則第8條規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具之有效證明。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