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首頁\採購事務\ Q&A 友善列印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5年09月14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7款:「…。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建、營運金額者,亦同」,其計算營運金額之項目為何?計算方式為何? 答覆內容: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金額」尚難以通案方式訂定預估項目,應視個案內容及特性進行評估。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