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三項:「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請問:如將主管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及機關內部自行建立之專家、學者一併陳核,機關首長於主管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內未能覓得適當人選後,自機關內部自行建立之專家、學者內遴選委員,是否有違反上述規定?是否必須先將主管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俟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時,再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原則, 貴局得自內部自行建立之專家、學者名單內遴選委員;相關釋例可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3573號函。另有關簽辦程序(分一次或二次),仍請 貴局本權責核處。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