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委託辦理95年度「OO照顧服務」招標案情概述:1.採購依據法條: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限制性公開評選。2.委託經費:本案採購金額3,384,000元,含行政費及在職訓練經費。3.另受託單位職責包括代民眾申請服務補助費用。
提問如下:
一、本案之服務費及交通費係本局提供民眾申請之補助金額,原應由民眾先付費購買服務再向本局申請補助,而為便民及節省行政程序,現由受託廠商代民眾向本局申請補助後再代付給服務員,惟此項金額非屬契約委託金額,故未能以契約限定申請額度,應如何有效管控該項經費支出?
二、本項方案屬公益性委託業務,受託對象多為非營利團體,且本案係採按季檢據核實核銷方式,故受託單位須先代為支應3個月之服務費及交通費,考量各社福團體經費有限,如欲支應款項確有困難,可否於委託初期預先撥付部分服務費及交通費,以供其推動業務所需?
一、本案服務費及交通費若依代收代付方式由機關逕給付予廠商,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規定,應將該部分金額列入預算金額,並以契約條文明訂相關規定。
二、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1條「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另依本府89年4月27日府工三字第8903039700號函,採購支付預付款事宜,除工程採購外財物及勞務採購支付預付款時,各機關應詳述理由及經費編列狀況等,以簽報並會簽相關機關之方式報府核定。此外, 貴局可參酌契約要項第34點規定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