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首頁\採購事務\ Q&A 友善列印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7日 提問分類: 不分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是否應於成立評選委員會時一併公布? 答覆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並以93年9月8日工程企字第09300344760號函修正。依該須知第13點,機關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俾利委員了解評選及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 答覆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