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鑑於專案管理單位在「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下稱本制度)中尚無定位,為避免其權責與其他公共工程團隊產生混淆,爰於114年6月27日工程管字第1140300428號函修正本制度第三點及第一點附圖,將專案管理單位納入施工品質查證系統負責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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